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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兽共患病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讨论稿)

发布日期:2008/9/20 8:26:03 点击次数:565 

第一条 江苏省人兽共患病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人兽共患病学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江苏省科技厅聘任。扬州大学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不少于1/3。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委员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定学科发展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审评基金申请;
      3.评议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4.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2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形式每年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审评;
      3.学术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与实验室主任协商临时召集会议;
      4.通过便捷的方式(如E-mail形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的决议,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集体表决,且赞成票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2/3方为有效。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等材料,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动态。
      第九条 实验室涉及学术上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推荐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协助做好换届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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