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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验室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3/5 8:08:24 点击次数:197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公安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学校近期出台的《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现就做好实验室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再提出如下要求:
  1.各学院(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深刻领会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的有关精神,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扬州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扬州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各学院(各相关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3.确需化学危险品(包括剧毒品、爆炸品等)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相关单位)在购买前应履行申请(见附件)、报批及备案程序,并由学院(相关单位)统一购买、集中存放、规范管理。
  4.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类存放、安全保管、双人发放。学生(包括研究生等)须征得教师(或导师)同意和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5.从事实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学生(包括研究生等)须在教师(或导师)指导下可控性使用。
  6.各学院(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发放的日期、品种、数量、使用方向等,实验剩余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应返还到学院(各相关单位)实验中心集中保存;领用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7.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实验过程中的生成物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废弃物,应经过无害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须经检验、记录,且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实验废液应按有毒、严重污染、重金属超标等性质妥善收集、保存、标识,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8.严禁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使用明火及高温设备。
  9.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物品等。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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